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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云流水 发表于 2008-9-7 11:24 AM

中国政法大学2000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刑法学试题解析(5)

  中国政法大学2000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刑法学试题解析(5)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

  (1)主体限于自然人,多为会道门、邪教组织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和一贯从事迷信活动的人。

  (2)客体是国家的法律秩序。行为人仅有迷信活动,但没有危害国家的法律秩序的,不能构成本罪。

  (3)主观方面为故意,而且具有煽动、蛊惑他人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的目的。

  (4)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团体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的行为。包括两个要素,其一是利用迷信,其二是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和实施,二者必须同时具备。本罪有两种方式,其一是有组织的方式,即组织、利用会道门和邪教团体;其二是非组织的方式,是指以会道门、邪教组织为据点或者以其他方式蛊惑人心,欺骗、控制群众,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特殊犯罪构成

  本罪的特殊犯罪构成,是指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跨省市、跨地区进行会道门、邪教组织活动,发展成员的;会道门邪教组织活动范围广,规模大,参加人数多的;与境外的会道门、邪教组织相勾结的;会道门的首要分子等等。

  [评述] 简答题主要让考生简要回答该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大多是法律条文有明确规定或教材上有相关内容。相对于论述题而言,简答题在答题的深度和广度上要求稍低,一般只要列出要点并适当展开,无需详细论述。关键在于答题的全面、准确和精炼,不漏要点。 ·

  由于许多知识点题型可大可小,既可以作论述题,也可以作简答题,因此,考生平时应注意学会归纳和总结,从整体上把握好该知识点包括哪几个层次或要点,然后根据不同的题型选择或详或略的答题方式,这样就能合理地分配考试时间。要记住,不能把简答题当作论述题来答,那样会浪费宝贵的考试时间,甚至会出现答不完试题的情况,可以说是得不偿失。就刑法分论而言,犯罪构成内容复杂的罪名和不同罪名之间的比较往往是考察的重点,对此教材上一般都已归纳,考生应全面掌握。

  [解答参考资料] 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

  四、论述题。(30分)

  论我国刑法中的量刑一般原则。

  [解答] 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活动。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人民法院在定罪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判处多重的刑罚的问题。

  我国刑法根据罪刑法定、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罪刑相当等三项刑法基本原则,结合我国删事审判工作的具体情况和经验,明确规定了在量刑活动中必须遵循的一般原则,即刑法所规定的:“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一)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在量刑中坚持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原则,就是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把量刑建立在充分、可靠的事实的基础之上,避免因犯罪事实不清而造成冤假错案;

  坚持量刑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基本内容和具;体要求是:

  1.查清犯罪事实。这里所说的犯罪事实,是指犯罪构成要件诸事实情况,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情况。对于某些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来说,犯罪事实还包括犯罪情节,即所谓的定罪情节。犯罪事实是量刑的物质基础。没有犯罪事实,就没有量刑的客观基础。只有在查清事实的前提下,才可能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性质的犯罪,是否需要刑罚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在刑事审判实践中所以出现错案,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犯罪事实没有查清,没有认真坚持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原则,

  因此,要做到量刑适当,必须首先查清犯罪事实。

  2.正确认定犯罪的性质。不同性质的犯罪,具有不同的社会危害性,处罚的轻重也有区别。因此,在量刑的时候,必须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运用犯罪构成的理论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正确认定犯罪的性质,即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应定什么罪名。正确认定犯罪的性质,即定性准确,是量刑适当的必要前提条件。定性不准,量刑必然不当。刑事审判实践中发生的某些错案,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定性不准。

  3.掌握犯罪情节。这里所讲的犯罪情节,是指决定犯罪性质的基本事实以外的,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事实情况,即量刑情节。它不决定性质,但影响量刑的轻重。我国刑法正是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对同一犯罪规定不同的量刑幅度。情节不仅决定量刑幅度,而且决定某一量刑幅度以内或以下处刑,或者免除刑罚处罚,所以,人民法院在确定了犯罪的性质,解决了该罪运用哪个刑法条文规定的量刑幅度以后,还必须掌握犯罪情节,根据情节的不同,决定在哪个量刑幅度以内或者以下裁量应处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如果忽视情节在量刑中的重要性,用一个周定不变的量刑标准去套情节各异的具体案件,也会造成量刑失当。

  4.正确评断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是指行为对于社会造成的危害的大小、轻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是区分罪与非罪、重罪和轻罪以及由此决定是否判刑和判刑轻重的主要根据之一。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是由诸多主客观因素决定的,因此,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必须正确评断犯的社会危害程度,才能对犯罪分子判处适当 06刑罚。如果评断不当,量刑也可能畸轻畸重。 ? 刑法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为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四令因素和必经的四道工序,是对审判人员审理案件的正常思维规律的科学概括和对量刑活动正反两个方面经验的科学总结。审判人员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必须对上述四个因素进行客观、全面、综合的分析研究,切忌主观性、片面性。

  此外,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特别是社会治安形势等,也是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重要因素,对于处刑的轻重也有重要影响。因此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裁量决定刑罚的时候,也不能忽视这些因素。

  (二)量刑必须以刑法为准绳

  《刑法》第61条规定,在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这就是说,量刑要以刑法为准绳,依法量刑。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在量刑活动中的体现。所谓刑法的有关规定,主要指以F规定:

  1.刑法有关刑罚方法、刑罚制度及其适用条件的规定,例如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自首D1f以从轻、减轻处罚等等。违反这些规定量刑是不合法的。

  2.刑法有关具体犯罪的量刑幅度的规定。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不能任意突破,除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以外,只熊在量刑幅度以内选择适用适当的刑种或者刑度。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升格适用死刑;法定最低刑为有期徒刑的,不能降格适用拘役或管制等等。

  3.刑法有关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规定。例如,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等。量刑时必须严格执行这些规定,保证量刑适当,真正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精神。

  综上所述,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量刑原则的两个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偏离其中任何一个部分,就是偏离量刑原则,就会量刑失当,造成错案。只有在量刑过程中将两者同时并重,才能够作到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罚当其罪。

  [评述] 论述题作为主观性试题,给考生自由发挥的空间较大。它不仅考察考生的专业知识,还可考查考生的应用能力和文字驾驭能力。论述题一般测试刑法学中的重大理论问题,考生回答时,应把握重点,观点鲜明,论证充分严密,结构严谨,表达准确,在紧扣教材基本内容的基础上适当发挥,而不能脱离教材作漫无边际的自由发挥。要知道,论述题的基本内容毕竟还是来自于书本。因此,紧扣教材是答好论述题的

  基础,恰到好处的发挥则是取得高分的关键。[解答参考资料] 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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